广东省残疾人公益基金会证书管理办法
时间:2020-06-29,点击:597【字体: 大 中 小 】
第一条 为加强证书的管理,规范证书的使用,根据本基金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是登记管理机关广东省民政厅依法给予核准登记、确认本基金会法人资格的法定凭证,分为正本和副本。
第三条 本会证书管理的责任部门为办公室,由办公室指定专人具体负责,并在专用加锁文件柜中保管。
第四条 证书原件原则上不外借。如果因工作需要,使用证书原件或复印件,经办人需先填写申请表,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秘书长审批。复印证书需加盖公章的,由秘书长签批同意。
第五条 经办人持领导签批件到办公室办理登记手续并领取证书。如借用原件须及时归还并登记退还时间。登记表由办公室留存备查。
第六条 管理人员工作变动时,应严格办理交接手续。
第七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