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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公益基金会项目管理办法

时间:2024-01-26,点击:845【字体:    】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基金会管理条例》和《广东省残疾人公益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残疾人公益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资助和开展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设立须遵循“弘扬人道,奉献爱心,全心全意为残疾人服务”的宗旨。

第四条 立项应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影响力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本基金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慈善公益活动的业务范围。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影响力,具有形成一定知名度和品牌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第五条 基金会自主项目的立项程序:

(一)由专人负责制定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

(二)项目计划书和项目实施办法经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三)资助型项目需要严格按照公平公开的选择流程。基金会对执行方提供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了解其运营状况和项目实施能力,选出符合条件的项目执行方。选定结果需要进行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与执行方签订项目执行协议。

(四)紧急、小额的救助项目,经理事长及秘书长审批同意后执行。

第六条 本基金会建立公平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确定资助受益人,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指定本基金会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作为受益人。

第七条 实行项目管理责任制。签署项目协议的执行方,要按照协议建立明确的责任制度,成立项目组织机构,指定专人对项目管理负责,监管项目协议的执行情况,负责项目配套资金足额到位,检查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情况,落实项目的日常管理,报告项目执行结果,接受基金会的监督。

第八条 项目部的主要职责:负责项目策划、调研、可行性分析论证、立项、协议和有关文书的起草等工作;按照批准立项后的协议,指导、服务和监督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结束后及时组织检查验收和结项评估;重要项目执行情况要及时提交书面报告。

第九条 加强项目的宣传力度,做到公开、透明,塑造良好的公益形象,提高知名度、美誉度和公信力,感召社会各界参与公益事业,扩大合作范围,促进基金会项目工作不断发展。

第十条 凡大额度资金的捐赠和支出项目,经理事长和秘书长审批后,报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十一条 凡涉及港澳台和国际合作项目,要征求民政部外事部门或民间组织管理部门的意见。国际合作项目要坚持以我为主的原则,遵守外事工作纪律,妥善完成合作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专款专用,加强核算,科学合理使用资金,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能。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要自觉接受财务部门、审计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资金来源和去向要公开透明,并及时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项目管理部门要加强项目档案管理,做好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需移交基金会办公室的要及时做好移交工作。基金会办公室和基金管理部要适时检查监督。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本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本会2020年6月23日召开的广东省残疾人公益基金会第二届理事会会议通过后生效。

本办法于2024年1月25日修订,经2024年1月26日召开的广东省残疾人公益基金会第三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