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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残疾人公益基金会考勤管理办法

时间:2012-03-29,点击:862【字体:    】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金会工作人员考勤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国家人事部令第9号)、《关于广东省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8】276号)精神,结合本基金会实际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基金会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条 考勤情况将作为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奖惩、辞退以及调整岗位、工资的依据。

    第四条 基金会办公室指定专人负责考勤登记,每月、每季度、每年度公布考勤结果。

    第五条  工作人员应当自觉遵守考勤制度,按时上下班,不得无故迟到、早退、旷工或擅自离岗。本基金会的上班时间为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除外。

    第六条  工作人员在正常工作时间因公离开岗位,须在考勤人员处登记备案。考勤人员有责任每天巡查工作人员的考勤情况,并登记备案。

工作人员按照国家规定请年休假、产假、婚丧假前,应履行审批手续,因特殊情况不能事先办理的,应在事后3天内及时补办。不办理手续或未经批准擅自离岗、假满未经续假且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均按旷工处理。

第七条  工作人员因公或请休假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因公外出

因公外出,在考勤人员处注明时间、原因即可。

(二)请休假

1.本人填写《广东省残疾人公益基金会工作人员请假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2.按照请休假审批权限审批。

(三)《审批表》由基金会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审批权限:秘书长请休假由理事长审批,送办公室备案;部门领导请休假,由秘书长审批,送办公室备案;工作人员请休假,半天内由部门领导审批并报办公室备案,1天以上(含1天)由部门领导审核后呈秘书长审批,送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  各部门应在确保正常开展工作的前提下,统筹安排,保证工作人员享受年休假。

(一)工作人员因私事假累计已超过本人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得休年假。

(二)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工作人员休年休假的,经工作人员本人同意,经秘书长审批后,可跨一个年度安排。

(三)工作人员年休假不得超过规定的天数,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休假时间,一律按事假办理。

    第十条   工作人员请休假期间的待遇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病假期间。

一个月内,病假累计(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超过3天不足5天的,当月考勤费停发;超过5天不足10天的,当月津补贴按50%发给;超过10天不足15天的,当月津补贴按30%发给;超过15天的,当月津补贴停发。一年内(以365天计),病假累计(不含休息日、法定节假日)超过125天的,年终奖金不予发放。病假需提供相关证明,否则一律按事假办理。

(二)年休假、产假(含男方看护假)婚丧假期间。

工作人员在国家规定的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全额发给。婚丧假及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工作人员产假期间,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全额发给,年终奖金根据本会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的标准计发。

工作人员参加各类脱产或半脱产学习(包含业务培训)必须经基金会领导审批,否则,工作日内视为旷工。

 工作人员当天迟到、早退或者擅自离岗累计超过1小时的,按请事假半天处理。工作人员一个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3次以上或者有旷工的,基金会领导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并按规定扣减津补贴。

    工作人员一年内连续旷工超过5天或者累计超过10天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不称职,给予解除聘用合同处理。

 本办法由广东省残疾人公益基金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